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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问答
出入境部门发来罚款通告:交钱,还是上法庭?
出入境部门发来罚款通告:交钱,还是上法庭?
那封信叫통고서,上面印的金额叫범칙금。从送达之日起算,您有15天时间缴纳。错过这15天,出入境部门就得把案子移送起诉,一件出入境的事于是变成刑事的事。决定就这一行字。信里没告诉您的,是缴款之后才开始的那笔代价。
这封信是什么,不是什么
对出入境违法者(출입국사범)的调查若取得违法的确实证据,您所在地区出入境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送达一份书面通告,明确写出事由,要求在其中指定的场所缴纳相当于罚金的金额。通告以送达통고서的方式作出,所以这张纸到您手上的那天,就是起算日。
这不是法院判的罚金,没有任何法官看过它。它也不是朋友可能向您描述过的과태료,那是《出入境管理法》对另一类违反使用的行政罚款。通告程序下的범칙금和과태료是两件工具,后果各不相同,这里谈的只有前一件。
那15天,以及第16天会发生什么
통고서一经送达,범칙금就得在15天以内清掉。15天过去而没有缴款的,部门必须把案件移送起诉。关于这次移送,有两点值得知道。
- 在移送实际发出之前到账的款项,仍然能把它拦下来。迟了并不自动等于太迟,但您就得指望部门内部的时间安排,而那是您从外面看不见的。
- 本人已被下达强制驱逐命令的,不作移送。
部门也可以准许暂先缴纳。还有些情形根本不会发出通告:部门认定情节应处徒刑或者更重之刑时,必须立即移送起诉,而不是发出通告。
通告之前的那场问话不是闲谈
外国人最常在这里损害自己的处境。导出通告的调查依该法自身的调查条文进行,而对您问话所作的记录,也就是용의자신문조서,依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44条算作嫌疑人讯问笔录。
说白了:您在那间屋子里讲的话,日后可以用在刑事案件里,包括범칙금未缴之后随之而来的那个刑事案件。所以,在回答任何问题之前,请告诉公务员您需要哪种语言。签名之前请让人把笔录完整念给您听,并更正姓名、日期、工作地点和金额,因为错误正藏在这些地方。对某个日期没有把握的,就说您要去核对,稍后再回答。这是一个完整的回答。
金额是多少,还能不能变动?
범칙금的标准由部令规定,列在施行规则所附的两张表里。这里不写任何数字,因为金额取决于属于哪一种违反、适用哪一张表,而值得据以行动的数字只有那两张表里的,以及您自己通告上的那个。请从통고서上把金额读下来。想在进门之前先了解标准金额,可以拨1345出入境咨询电话问,或者在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查施行规则所附的별표 7和별표 8。
规则确实说了,标准金额不是钉死的。
- 部门可以参酌您的年龄和处境、违反的动机和结果、您的缴纳能力以及违反的次数,把它减轻或者加重至二分之一。
- 经长官批准,可以完全脱离该标准。
- 长官也可以参酌年龄和处境、动机和结果、缴纳能力以及其他情形,整个免除通告程序。
这些都不会因为您等着就自己送上门。它们是在部门还在斟酌期间,靠文件争出来的。
缴款之后开始的那笔代价
缴了款,案子就结了。同时也开始了一段期间,日后您想把家人或者工人带到韩国时,还会再碰上它。
某人违反了关于虚假邀请的条文,或者《出入境管理法》中若干就业和申报条文,并且缴纳了500万韩元以上的범칙금,那么自缴款之日起算3年内,签证发放认定书(사증발급인정서)可以被拒绝。所缴범칙금不满500万韩元的,这段期间为1年。长官可以参酌再犯的风险、动机和结果,定出更短的期间。
所以,摆在面前的选择不是单纯的“交钱走人”对“上法庭”。它是一笔缴掉的범칙금,加上那段不能邀请任何人的期间,对上一次刑事移送以及它可能留下的记录。哪一样更疼,取决于您打算在今后三年里于韩国做什么,而这个问题要在第15天之前回答,不是之后。
接下来这几天
把통고서的正反面都拍下来:金额、缴纳场所和送达日期。然后把两个日期放到您每天早上都能看见的地方,一个是送达日,一个是它之后的第十五天。请带上这份通告、您的外国人登录证件(외국인등록증)、护照,以及任何能说明这次违反怎么发生的材料,包括合同或者安排那份工作的人发来的消息。有了这些,该不该争取减额或者免除,很快就能有答案;而移送一旦发出,谁也叫不回来。与我们谈话属于有偿服务,金额会在回电中报给您。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1533-7377
适用法规
《出入境管理法》(출입국관리법)第102条第1款(对출입국사범的调查取得确实证据时,地方出入境部门负责人可以送达书面通告,明确写出事由,要求在指定场所缴纳범칙금),第2款(可以准许暂先缴纳),第3款(情节应处徒刑或者更重之刑时立即移送起诉),第4款(调查依第47条至第50条进行,용의자신문조서依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44条算作嫌疑人讯问笔录),第103条第1款(标准由部令规定)和第2款(法务部长官可以参酌年龄和处境、违反的动机和结果、缴纳能力以及其他情形免除통고처분),第104条(通告以送达통고서的方式作出),第105条第1款(15天内缴纳),第2款(未按期缴纳时移送起诉,但在移送之前缴纳的除外)和第3款(已下达强制驱逐命令的不作移送)。引用第100条,仅为把과태료与범칙금区分开。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》(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)第86条第1款(标准见별표 7和별표 8),第2款(减轻或者加重至二分之一)和第3款(经长官批准脱离标准,第103条第2款的免除同样如此),第17条之3第2款第1项和第2项(因违反第7条之2、第12条之3、第18条第3款至第5款、第21条第2款或者第33条之3第1项而缴纳500万韩元以上범칙금的,自缴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拒绝사증발급인정서;범칙금不满500万韩元的为1年,长官可以定出更短的期间)。本文未给出범칙금的任何韩元金额:撰写时별표 7和별표 8无法取得。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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