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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送进外国人保护所,怎样才能获释?

法律资讯2026年11月5日0次浏览

被送进外国人保护所,怎样才能获释?

出入境部门把人带走的那一刻,有三个时钟同时开始走。以紧急表格开始的保护,必须在48小时之内换成书面的保护命令,不然就得放人。出入境部门斟酌是否强制驱逐期间的保护是10天,可以延长一次,最多再加10天,所以这个阶段的天花板是20天。另外,保护场所外面必须有人在3天内收到书面通知。先弄明白哪个时钟在走,再决定要提交什么。

最初的48小时

出入境公务员若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属于强制驱逐的对象,又认为此人可能逃逸,可以凭地方出入境部门负责人签发的保护命令书(보호명령서)对他实施保护。情况急迫时,公务员可以先用紧急保护书(긴급보호서)把人带走,这份纸必须当即出示给本人看。之后还得在48小时之内取得书面命令并出示。做不到的,法律写的是必须立即解除保护。这是压在部门头上的期限,不是它赏给谁的方便。

在边境被拦下的人,适用的时钟更短。被拒绝入境的人、持条件入境许可的人,以及已被下达出境命令而有逃逸之虞的人,可以在外国人保护室(외국인보호실)里留置最长48小时,并可延长一次,最多再加48小时。

保护室里没有哪份文件必须当场签。如果纸上写的是韩文,又没有人用您实际使用的语言把它念给您听,请在落笔之前把这件事说出来,并说明您要求用第一语言做口译。

保护能持续多久?

阶段该阶段的上限
斟酌本人是否属于强制驱逐对象10天,经部门负责人许可可延长一次,最多再加10天
被拒绝入境、条件入境,或者已有出境命令48小时,可延长一次,最多再加48小时
已有强制驱逐命令而无法立即送回2个月
送回仍然办不到时的后续延长每次最多3个月,合计到9个月
仅限法律列举的例外情形合计最多20个月

保护的场所是保护室、外国人保护所(외국인보호소),或者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别处。

这些外部上限是新加上去的。宪法法院在2023年3月23日判定旧的无期限条文违宪,此后第63条由2025年3月18日法律第20794号改写,才有了封顶的说法。如今每一次延长都要先得到外国人保护委员会(외국인보호위원회)同意,委员会在同意时必须斟酌送回是否真有可能、保护是否还有必要,以及接收国配不配合。它必须定出所需的最短期间。

允许那个更长合计期间的情形很窄:强制驱逐命令之后提出的难民申请或者诉讼拖住了送回;或者触犯《国家保安法》、反恐怖主义法、恐怖主义资金禁止法、《刑法》内乱及相关各章,又或者总统令另定的犯罪,例如杀人、伤害、强奸、强盗和猥亵,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。

必须通知谁?

公务员要在3天之内,把保护的时间、场所和事由书面告知这几方:被保护人的律师、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亲属、兄弟姐妹和其他家人,或者被保护人指名的人。如果谁都没听到任何消息,第一件事就是去追这份通知。

领事通知走的是另一套逻辑,家属常在这里栽跟头。被保护人国籍国或者公民身份国的领事也要被告知,但只限于被保护人提出请求的情形,而且部门遇到紧急或者不得已的事由时可以暂缓。没有人会自动给大使馆打电话。要说出您想要,而且要留下记录。

设施内部,部门必须在显眼的地方张贴保护审查、会见和请愿的程序。请读那块告示板。如果您是去会见的人,就把它拍下来。

请求对保护进行审查

被保护人,或者上面列举的任何亲属,都可以经地方出入境部门负责人,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申请对保护进行审议。委员会设在法务部,法律写明它独立履行职务。它要么驳回认为没有理由的申请,要么命令放人。

这是对保护的审查,不是对强制驱逐决定的审查。两者是两件工具,各走各的时钟:针对强制驱逐命令本身的异议,向法务部长官提出,期间自命令送到本人之日起算7日。

临时解除、保证金,以及什么会让它作废

保护的临时解除(보호의 일시해제)有两条来路。部门负责人可以不等人开口就决定解除。或者由被保护人、其保证人,以及上述那些亲属提出申请,委员会作出肯定决定的,部门负责人必须放人。

  • 可以要求缴纳保证金,上限为2,000万韩元。书面决定里必须写明金额、缴纳的时间和地点、附加的条件,以及违反条件可能导致解除被撤销并没收保证金。
  • 条件通常包括限制居住地点、按固定间隔到部门报到,以及指定一名保证人。
  • 委员会必须在收到部门转来的申请之日起3周内作出决定,并可延长一次,最多再加2周。
  • 本人离开韩国,或者临时解除被撤销时,保证金退还给缴纳的人,已被没收的除外。

施行令列出了委员会要衡量的事项:被保护人生命或身体面临的危险,或者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;国家利益是否会受损;本人的前科、年龄、品行以及在设施内的表现;逃逸的风险;还有其他重大的人道事由。住院记录、受扶养子女的在学文件,以及一位在韩国有稳定工作的保证人,都能说到这几点上。其中没有哪一样能让解除变成定局。

另一面也要说清楚。本人逃逸或者看来将要逃逸、无正当理由不应传唤,或者违反任何其他条件的,临时解除可以被撤销,保证金也可以被全部或者部分没收。钱没了,只是这件事较轻的那一半。

从外面开始,先做什么

先查清人在哪一处设施,然后向部门索取书面保护命令和上面的日期,因为上述每一条上限都从那个日期起算。再问那份3天通知有没有发出、发给了谁。出入境咨询热线1345能给您当地部门的直线号码;请记下您打电话的时间和接电话的人。拿到命令、日期和家庭情况,律师就能说出该提交哪一件:保护审查、临时解除申请,还是那个7天的异议。本所就咨询收取报酬。回电时工作人员会把这笔钱报给您,之后您再决定要不要接受。
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1533-7377

适用法规

《出入境管理法》(출입국관리법,法律第20992号,2026年1月23日施行)第51条第1款、第3款、第4款和第5款(保护命令;紧急保护;48小时内取得并出示命令,否则立即解除),第52条第1款和第2款(最长10天,可延长一次最多10天;保护场所),第54条第1款和第2款(3天内书面通知;应被保护人请求作领事通知),第55条(经地方出入境部门负责人向외국인보호위원회申请审议;驳回或命令解除),第56条(48小时,可延长一次最多48小时),第56条之9(设施内张贴审查、会见和请愿的程序),第63条第1款、第2款和第3款(最长2个月;经委员会事先同意每次最多延长3个月,合计至9个月,法定情形下最多20个月;委员会必须斟酌的事项以及必要的最短期间),第65条第1款、第2款和第3款(部门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作临时解除;保证金上限2,000万韩元;条件包括限制居住、定期报到和指定保证人),第66条(撤销临时解除并没收保证金),第66条之4(委员会设在法务部并独立履行职务),第60条第1款(收到强制驱逐命令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)。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》(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)第79条第2款第3项至第5项(书面解除决定的记载事项)和第5款(保证金的退还),第79条之2第3款(收到后3周内决定,可延长一次最多2周),第79条之3第1款(受审查的五项事项)。第63条是在宪法法院2023年3月23日决定之后,由2025年3月18日法律第20794号改写的;第55条和第66条之4采用2025年3月18日全部修正或者新增的文字。上述保护相关条文均无待施行的日期。
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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