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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韩国搬了家,必须申报哪些事项?
在韩国搬了家,必须申报哪些事项?
搬进去那一天起15日内申报。您可以到新地址所属的시·군·구或읍·면·동办事处办理,也可以到管辖该地址的出入境机关(출입국·외국인관서)办理,并把外国人登录证(외국인등록증)交上去,让新地址写到证上。错过这个期限不是写错一张表的小事:住所变动没有申报,要负100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。姓名、国籍或者护照方面的变动,是另一项申报,有它自己的15日期限,不办则处100万韩元以下的过怠料(과태료)。
哪一项申报归哪一边?
| 变动的内容 | 到哪里办 | 期限 | 不办的后果 |
|---|---|---|---|
| 您在韩国的住所 | 新地址所属的시·군·구、읍·면·동,或者管辖该地址的出入境机关 | 自搬入起15日 | 100万韩元以下罚金 |
| 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国籍 | 管辖您住所的出入境机关 | 15日 | 100万韩元以下过怠料 |
| 护照号码、签发日期、有效期 | 同上 | 15日 | 同上 |
| 部令针对您的资格增补的事项 | 同上 | 15日 | 同上 |
下面两行与最上面那一行的区别,比看上去要紧得多。罚金是刑事案件给出的结果,而您申请延长居留或者变更资格时,出入境部门会问起您这方面的记录。过怠料只是钱,不留下那一类记录。
我的资格要加报哪些事项?
部令的清单是按签证资格逐条写的,所以只读属于您的那一行:
- 持D-1、D-2以及D-4至D-9的人: 所属机关发生变更,包括机关名称变更,或者增加一处所属机关。
- D-2的在学生: 在学与否发生变化。
- D-10的求职者: 开始实习,或者更换实习所在的机构。
- 持H-2的人: 第一次受雇于某人、某团体或某公司,以及其后更换该雇主。
- 持D-7至D-9的人,以及某些投资和居住类别: 职业或者年收入发生变更。
对允许就业的资格来说,换到新的工作场所根本不算申报:许可必须事先取得,只有某些专业人员例外,他们改为在变动之日起15日内通知。您的雇主另有一项自己的义务,在您被解雇、辞职、下落不明,或者合同的重要条件发生变化时,须在15日内通知。雇主那边交了,不能顶替您这边交。
住所申报要带什么?
- 您的外国人登录证。办事处把新地址写上去,再交还给您。如果您持的是手机里的移动版证件,通过电子民愿窗口申报时,变动也可以记在那上面。
- 您所去的那家办事处使用的住所变动申报书。
- 能显示您确实搬进去了的材料:租赁合同、买房合同,或者其他被认可用来证明搬入的文件。
当天就把更新后的证件拍一张照。银行、医院和学校要看的就是这份东西,而您申请延长居留时,前后的地址必须说得通。
地址没更新,为什么会生出这么多麻烦?
因为登记上的那个地址,就是国家寄信过去的地址。法院文书、警方要求到场的通知、保险通知和出入境的信件都寄到那里,而且都是韩文的。没有人去取的信件,在某些程序里仍然可以算作送到了,而您从未看见的期限,照样是一个被您错过的期限。另外,公务人员有理由认为登记或者申报与事实不符时,可以就此调查;一个地址错了一年,是很难解释的。
孩子的申报谁来办,我本人去不了怎么办?
未满17岁的人不亲自申报时,须由父母或者规章指定的其他人来办,这既包括住所申报,也包括登记事项的变动申报,以及延长或变更资格的申请。有些事项,比如雇主的通知和一部分申请,可以由获得授权的机构替您办。住所申报要用到您的证件,所以除非办事处另有交代,请按本人到场来安排。
我离开韩国时,证件怎么处理?
出境时要把证件交给出入境公务员,除了下面这几种情形:您只是暂时出去,并将在再入境许可的期限内回来;您属于免办该许可的国籍、或者持有多次入境签证,将在允许的期限内回来;或者您将在难民旅行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回来。超过那个期限没有回来,您的外国人登记可以被注销,而要重新开上并不是办个手续那么简单。订票之前就先弄清自己属于哪一种。
下一步
把三个日期摆成一行:搬进去的那天、去办申报的那天、现在这份许可到期的那天。如果这条线上已经有一段空了15日以上,请在咨询的时候就讲出来,而不是到了柜台才讲,这样各项申报的先后顺序才排得开。本所的咨询并非无偿。工作人员回电时,会先说明收费,之后才安排见面。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1533-7377
适用法规
《出入境管理法》(출입국관리법)第36条第1款(自搬入之日起15日内,向新地址所属的시·군·구或읍·면·동首长,或者管辖该地址的出入境机关首长申报住所变动),同条第2款(提交外国人登录证,记入变动事项后交还)及第8款(经电子民愿窗口办理的移动版登录证),第35条(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国籍,护照号码、签发日期和有效期,以及部令所定事项,15日内),第33条第6款(移动版登录证),第37条第1款(出境时交回证件,以及再入境许可、多次签证或免办、难民旅行证明书等例外),第37条之2第1款(注销登记),第21条第1款(变更或增加工作场所须事先许可;总统令所定的人在15日内通知),第19条第1款(雇主在15日内通知),第79条(未满17岁者由父母或其他人代为申报),第79条之2第1款(可由获授权机构办理的事项),第80条第1款(怀疑申报或登记与事实不符时的调查),第98条第2项(违反第36条第1款,处100万韩元以下罚金),第100条第2款第1项(违反第35条或第37条,处100万韩元以下过怠料)。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》(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)第49条之2(按资格由部令增补的事项),第49条之3第1款及第2款(各办事处使用的表格,以及租赁合同、买房合同或其他显示搬入的文件)。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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