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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-9的工作期限快到了,还能再来韩国工作吗?

法律资讯2026年10月30日0次浏览

E-9的工作期限快到了,还能再来韩国工作吗?

通常可以,但那条路必须由雇主在您还留在韩国的时候就启动。按雇佣许可制,您的工作期限自入境那一天起算3年;雇主在这3年走完之前请求再雇佣许可,可以延长一次,长度不满2年。回国以后,一般要等满6个月,才能再按同一套制度被雇用。还有一条更短的路:雇主在延长后的期限结束之前申请再入境雇佣许可,而您的情况符合各项条件,那么出境1个月后就可以回来上班。这条短路只能用一次。

我的工作期限有多长,由谁来延长?

那3年是从您入境之日起算的,不是从您到公司干活的第一天起算。延长不会自动发生,也不是您本人递得了的事:持有雇佣许可的那位雇主,必须在3年到期之前、并且在您离开韩国之前,向雇佣劳动部(고용노동부)请求再雇佣许可。法律把这仅有一次的延长划在不满2年以内,实际给到多长则由行政上定,所以请向雇佣中心(고용센터)问清落在您自己身上的那个数字,不要照搬同事拿到的结果。

另有一条规定:传染病或者灾难使入境和出境都无法进行时,部里可以为所有人加上最多1年。那是一项普遍措施,不是您去申请的东西。

两个等待期分别是什么?

您的情况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被雇用
工作期限走完,什么都没安排就回了国自离开那一天起满6个月
雇主在延长后的期限结束前申请了再入境雇佣许可,条件也都齐备自离开那一天起满1个月
您是按同胞劳动者的特别安排(방문취업)受雇的6个月这道限制在法律上写成不适用于这一类,请到雇佣中心核对您本人的类别

1个月那条路要满足哪些条件?

这些条件必须条条对得上,这也正是许多劳动者太晚才发现自己不符合的缘故:

  1. 您把延长后的工作期限做满了,而且雇主是在您离境之前提出申请的。
  2. 要么整个工作期限内您从未换过工作单位,要么您换的理由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,并且符合部里公布的在职长度和同一行业标准。
  3. 换单位的理由不在雇主过错一方时,与提出申请的这位雇主所签的合同,到工作期限结束为止必须还剩至少1年。
  4. 该工作场所所属的行业,被政策委员会认定为招不到韩国劳动者。
  5. 您已经和那位雇主签了至少1年的合同,自再入境后开始上班的那一天起生效。

第2点里的标准由部里公布,而且会变,所以请把换工作单位当成答应之前要先核查的事,而不是事后再查。

雇佣中心会告诉我符合不符合吗?

雇主的申请由雇佣中心受理,所以答案从那里出来。有两件事值得您自己先做好。把您干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连同准确的起止日期写下来,因为同一行业那一项判断正是按这些日期去套的。把签过的每一份合同都留一份,包括再入境之后那一段的合同,因为1年这项要求是从合同上读出来的,不是从一句承诺上读出来的。

雇主不肯申请怎么办?

法律里没有哪一条能让您强制雇主去递交,而已经关门或者丢了许可的雇主,根本无从递交。这种情形下现实的选择有三个:回国,等6个月这道限制过去再回来;查一查有没有别的资格与您的条件相称;或者问问同一行业里是不是另有雇主愿意趁您还在职时替您申请。买机票之前,律师可以告诉您,凭您的这段经历,这三条里哪一条真的走得通。

上飞机之前必须结清什么?

  • 该付给您的钱。 雇主有义务在您回国之前把工资和其他款项结清。趁人还在韩国境内把它办掉;从国外追,代价要大得多。
  • 出境的手续。 确认您的登录证件是要在机场交回,还是因为持有再入境许可而留在手上。
  • 一个您之后仍然用得了的韩国银行账户,以及一位有书面授权、能在还有未了事项时替您出面的人。
  • 您自己手里的那一份。 合同、工资单、延长的决定书和再入境申请的受理凭证,拍成照片,存在您回国之后也打得开的地方。

下一步

做一张一页纸的时间表:入境日期、每一个工作场所的起止日期、现在这段期限结束的日期,以及雇主有没有递交过什么。律师看一眼这张纸,几分钟内就能判断1个月那条路对您是否敞开,还是说您得围着6个月这道限制来打算。咨询属于收费服务。您打来电话之后,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先把费用标准讲清楚,再约时间。
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1533-7377

适用法规

《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》(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)第18条(自入境起3年的工作期限),第18条之2第1款(雇主在3年届满之前且在出境之前请求再雇佣许可时,延长一次,不满2年)及第2款(传染病或灾难致入境与出境无法进行时,最多1年),第18条之3(出境后满6个月才可依本法再被雇用,第12条第1款的劳动者除外),第18条之4第1款第1项至第3项(出境1个月后的再入境雇佣:雇主在延长后的期限结束前申请,未变更工作单位或者变更获允许且符合部里标准,政策委员会指定的行业,以及自重新上班之日起生效的至少1年合同),同条第3款(只限一次;再入境后第18条、第18条之2和第25条重新适用),第16条(雇主须在劳动者回国之前结清工资等款项),第17条第1款(雇主关于合同终止或重要变动的申报)。仅提及名称而未列条文:출입국관리법(근무처 변경허가、고용 변동 신고)、고용노동부 고시 기준。
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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