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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韩国被解雇却没有提前30天通知:我能拿到什么?
在韩国被解雇却没有提前30天通知:我能拿到什么?
如果雇主要结束您的工作,韩国法律要求至少提前30天预告。没有预告的,雇主必须改为支付至少30天的通常工资(해고예고수당)。即使雇主有正当理由让您走,这笔钱也照样要付,小型工作场所也不例外。不过,解雇预告补贴并不能让解雇本身变得正当:解雇是否合法要单独判断,适用的时间表也不一样。
谁有权获得预告?
几乎所有连续工作满3个月或以上的劳动者。国籍和签证类型都不改变这一点。法律只列了三种可以不预告、也不付预告补贴的情形:
| 例外 | 实际含义 |
|---|---|
| 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 | 从您到这个雇主处上班的第一天算起 |
| 天灾、战争或类似不可避免的事件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| 不包括一般性亏损或订单减少 |
| 您故意造成严重的业务障碍或财产损失 | 仅限部令列明的那几类不当行为,而且雇主必须拿得出证明 |
“你在流水线上出了错”或者“你的韩语不够好”,都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。
解雇预告补贴有多少?
30天通常工资(통상임금):指与您约定工时挂钩的固定报酬,不算您碰巧做过的加班。一般按“通常时薪 x 每日约定工时 x 30”来算。
用一个虚构的工资举例:假设每月固定工资为2,508,000韩元,标准月工时为209小时,时薪就是12,000韩元。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,一天就是96,000韩元,30天合计2,880,000韩元。这比一个月的工资还多,因为30个日历日、每天8小时的时数,超过了一个普通工资月的时数。
预告补贴属于工资性质的债务,通常在您离开时与最后一笔工资和退职金一起结清。
如果给了预告,但不足30天呢?
规定要求的是30天。通行的解读是预告不足等同于没有预告,劳动部也采用这种解读,所以应付的是完整的30天工资,而不只是差的那几天。请记下您被告知的确切日期和钟点,以及是谁告诉您的。
如果预告期足够,那30天里您照常上班、照常领工资。雇主不能因为您要走就压低工资。
预告必须是书面的吗?
企业至少有5名雇员的,是的:没有在纸面上写明为什么解雇、从哪天起解雇的,解雇不发生法律效力。短信或聊天软件的消息,只要两点都写得清楚,也可以算作书面;打电话则不算。一份书面通知只要写清了原因和起始日,就能同时充当30天预告和书面解雇通知。
如果通知只有韩文版,您依然受其中日期的约束。请马上找人译出来,弄清楚给出的到底是哪条理由;这条理由正是雇主日后必须为之辩护的内容。
解雇本身正当吗?
预告只关乎时间。另有一条规定要求任何解雇都必须有正当理由(정당한 이유)。因经营原因的解雇还有额外要件:确有紧迫的经营需要、尽力避免解雇、以公平标准挑选对象。如果您认为理由站不住,救济申请(구제신청)必须在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送达地方劳动委员会(지방노동위원회)。
对外国劳动者来说,有两点特别要紧:
- 不一定非要回去。 委员会认定解雇不当,而您不愿复职的,可以命令雇主至少支付您失去的那几个月本该挣到的钱,以此代替恢复原职。
- 合同已经到期,案子也不会因此作罢。 即使您的固定期限,或者E-9签证允许的就业期间在案件审理中届满,委员会仍然可以作出决定,并下令支付这笔钱。
雇主不履行救济命令的,委员会每次可以处以最高3,000万韩元的履行强制金(이행강제금),每年最多两次,最长两年。
被解雇会怎样影响我的E-9签证?
雇主终止合同时,您可以向雇佣中心(고용센터)申请换工作单位,这项申请的1个月期限从合同结束那天起算。所以通知上的日期要紧在两处:它既决定预告补贴,又启动您找新工作的申请期限。
留意雇主向雇佣中心报了什么。如果记录上写的是您自己辞职或擅自离开,而不是被解雇,请尽快拿着书面通知去更正。凡是写着您“因个人原因”辞职的文件,哪怕只是为了早点脱身,也要拒绝签字;它可能让您丢掉预告补贴,并削弱不当解雇的主张。
怎样拿到解雇预告补贴?
1. 留好书面通知或那条消息,连同上面的日期。 2. 书面要求雇主支付30天的通常工资,并写明您的时薪。 3. 最后结算的工资里没有这笔钱的,在您在您交给本地劳动当局(지방고용노동청)的申诉(진정)材料里把它一并列上。
不预告本身也是雇主的违法行为,刑罚是2年以内的监禁,或不超过2,000万韩元的罚金。
下一步
把三个日期并排写下:第一天上班的日子、被告知的日子、最后一天干活的日子。三者合在一起,就能看出是否应付预告补贴,以及申请救济还剩多少时间。本所咨询需要付费。您联系我们后,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,并说明费用。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1533-7377
适用法规
《劳动基准法》(근로기준법)第26条(30天预告或30天通常工资;不满3个月、无法继续经营、故意造成重大损害的例外),第23条第1款(正当理由),第24条(因经营原因的解雇),第27条(书面写明理由和日期;书面预告可兼作书面通知),第28条(3个月内申请救济),第30条第3款及第4款(以金钱代替恢复原职;合同期满后仍可作出命令),第33条(最高3,000万韩元的履行强制金,每年最多两次,最长2年),第110条(违反第26条的处罚),第11条(5人或以上)。《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》(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)第25条第1款第1项及第3款(合同终止后变更工作单位;1个月期限)。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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