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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韩国因工伤治疗期间,雇主可以解雇我吗?

法律资讯2026年10月13日0次浏览

在韩国因工伤治疗期间,雇主可以解雇我吗?

不可以。您因工伤或职业病停工治疗期间,以及该期间结束后的30天内,韩国法律禁止解雇。另有一条规定,禁止因为您申请产业灾害保险给付(산재 보험급여)而解雇或惩罚您。法律只允许两种范围很窄的例外,下文会逐一说明。无视这些规定的雇主可能受到刑事处罚,解雇也可能被撤销。

保护持续多久?

期间能否被解雇?
为治疗而停工的日子(요양을 위한 휴업)不能
该期间结束后的30天不能
30天过后只有在有正当理由时才可以,与其他劳动者相同

计算的依据是您实际因治疗而缺勤的时间,而不是诊断书上写的日期。如果您已经回去上班,同时在门诊接受治疗,法院可能不会把这段门诊期间看作“停工”,因此30天可能比您以为的更早开始计算。请把自己缺勤的确切日期记录下来。

两种例外是什么?

条文本身写明了这两种情况:

1. 一次性补偿(일시보상)。如果治疗已满两年仍未治愈,雇主可以支付相当于1,340天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款项,从而免除此后的责任,这项保护也随之结束。在保险制度下,劳动者自开始治疗起已领取伤病补偿年金(상병보상연금)满三年的,视为已支付该一次性补偿。 2. 事业无法继续经营。 指真正的关闭,而不是改组,也不是“现在订单少了”。

普通情况下,比如手臂骨折或腰部受伤、治疗几个月的劳动者,这两种例外都不会出现。

如果我因为提出申请而被解雇呢?

因申请给付而解雇或给予任何不利待遇,是保险法本身明令禁止的,而且没有附加时间限制。“不利待遇”的范围比解雇更广:减少工时、调到更差的岗位、逼您辞职,或者把您赶出公司宿舍,都可能属于这一类。正因为有这条规定,雇主说“你敢申请就走人”时,这种威胁法律早已作出了回答。

合同到期和解雇是一回事吗?

不一定,而这正是对外国劳动者打击最大的一点。如果您的定期合同或E-9雇佣期限在治疗期间届满,雇主可能会说双方关系只是自然到期。韩国法院一般认为固定期限自然届满不算解雇,所以上述保护未必能阻止它。在这种情况下,您仍然保有:

  • 合同结束后保险给付照常继续;治疗费和工资补偿不以您仍在职为前提
  • 工作年限对应的退职金,前提是您受雇满一年或以上
  • 质疑期限是否“真的”届满的权利,例如雇主给其他所有人都续签了,唯独在事故发生后不久让您的合同失效

如果您的签证期限也在治疗期间快要到期,请在到期之前询问能否为治疗申请延长居留。这属于出入境问题,有自己的一套手续,应当尽早提出,不要拖到最后一周。

很小的工作场所也适用这项保护吗?

一般认为,治疗期间禁止解雇的保护即使在不满5人的工作场所也适用,因为这是通过施行令扩大适用到小型企业的条款之一。不过救济途径不同:下文所说的劳动委员会(노동위원회)程序,通常只对5人或以上的工作场所开放。在更小的工作场所,可用的手段是向劳动厅提出申诉,以及提起民事诉讼。

如果我还是被解雇了,能做什么?

1. 要求书面通知。 只有以书面形式写明理由和日期,解雇才有效。如果是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的,请以书面形式表明您没有收到正式通知。 2. 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命令(부당해고 구제신청),期限为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。委员会可以命令恢复原职,并补发您被挡在门外期间的工资。 3. 向地方雇佣劳动厅举报(지방고용노동청)。根据《劳动基准法》(근로기준법),在保护期间内解雇,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,000万韩元以下罚款;根据保险法,因申请给付而解雇,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,000万韩元以下罚款。 4. 继续申请给付。 支付治疗费和工资补偿的是保险机构,而不是雇主,所以解雇不会让这些给付停止。

在劳动委员会和劳动厅都可以申请翻译协助;如果您的韩语有限,也可以由代理人替您提交。

我能回到原来的岗位吗?

法律并不强制雇主为您安排较轻的工作,但确实禁止雇主在保护期内以受伤为由结束劳动关系。您为治疗而休息的日子,在计算年假时也视为出勤,所以第二年的年假不会因此减少。如果康复后完全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,那就变成了残疾给付的问题;对于E-9劳动者,还涉及因非本人原因而变更工作单位的问题。

下一步

如果您在治疗期间收到了解雇通知,或者被施压要求辞职,请记下您最初停工的日期和收到通知的日期。这两个日期决定了您是否处在保护期内。本所咨询需要付费。您联系我们后,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,并说明费用。
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1533-7377

适用法规

《劳动基准法》(근로기준법)第23条第2款(治疗停工期间及其后30日内不得解雇;例外为第84条的一次性补偿和事业无法继续),第84条(治疗2年后支付1,340天平均工资的一次性补偿),第27条(书面通知是解雇生效的要件),第28条(3个月内申请救济),第60条第6款(治疗停工期间在计算年假时视为出勤),第107条(违反第23条第2款的处罚)。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》(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)第111条之2(不得因申请给付而解雇或给予不利待遇),第127条第3款第3项(处罚),第80条第4款(领取伤病补偿年金满3年视为一次性补偿)。
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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