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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签证期间干的活,老板欠的钱还能追讨吗?
无签证期间干的活,老板欠的钱还能追讨吗?
可以。韩国劳动法只看一件事:您是否为雇主干了活,并以此换取报酬。它不问您是否获准待在韩国,也不问您是否获准做这份工作。没有合法身份而工作的人,依照《劳动基准法》仍然是劳动者(근로자),您挣下的每一韩元,雇主都必须付清。法院几十年来一直这样认定,所以雇主那句"你是非法的,所以一分钱也不用给",在法律上毫无分量。
对您来说,不同的并不是权利本身,而是怎样证明您干过活、雇主可能耍什么手段,以及钱还没讨回来之前如何保护自己。
未经许可工作,这笔欠款就一笔勾销了吗?
没有。在身份允许范围之外工作,是您和出入境事务所之间的事;工资则是您和雇主之间的事。两件事彼此独立,一件不会抹掉另一件。
也请看看这枚硬币的另一面。雇用没有工作资格的人,本身就是雇主的违法行为,可能被判最长3年徒刑,或者处以罚金3000万韩元。雇主威胁说"我去举报你",等于在描述一个他自己也会被举报的局面。实际上,这种威胁几乎总是逼您撤回追讨的手段。
再用一句话回应大家最担心的问题:自2025年11月6日起,劳动监督官处理工资申诉时,不会把没有身份的劳动者转交给出入境当局。本网站另有一篇文章,专门解释这条规定及其局限。
没有合同、工资是现金发的,我怎么证明自己在那里干过?
无证案件的输赢,往往就在这一步。大多数雇人不办手续的雇主,发钱时也不留凭据,所以您应该预料到,证据得靠自己一点点攒起来。
有用的材料,大致按分量排列:
- 任何一笔转账。 哪怕只有一次银行付款,无论来自雇主本人,还是雇主的妻子、儿子或经理,都能说明你们之间存在关系。
- 在现场拍的照片。 您穿着工作服、站在机器旁、在脚手架上、在厨房里的照片,文件数据里带有拍摄日期。
- 出入记录。 指纹或刷卡记录、宿舍记录、公司班车或通勤车。
- 同事。 一位愿意说"他从3月到8月一直在我旁边干活"的同事,分量很重;而有签证的同事这样作证,没有任何可怕的后果。
- 聊天记录。 排班表、"明天7点来"、"周日不开工",以及抱怨工资的消息。
- 您自己的每日笔记。 日期、上工和收工时间、休息时间、干了什么。如果还没开始记,今天就动笔。
如果您跟的是一个非正式的老板,比如班长(반장)或分包商(하청),而不是拥有工地的那家公司,请把两边的名字都记下来。法律上谁才是您的雇主,应该交给律师判断,因为在建筑工地上,这个答案决定了您能向谁讨钱。
雇主说的哪些话确实成立?
有些反驳是实打实的,需要提前准备。
| 雇主的说法 | 能否构成有效抗辩? |
|---|---|
| "你没有签证,所以没有工资" | 不能。身份不改变工资债务。 |
| "现金我已经给过了" | 只有他拿得出证明才算。您的每日笔记在这里派得上用场。 |
| "你是打零工的,不是我的员工" | 有可能,前提是您确实在为自己干活。实际上很少见。 |
| "你弄坏了设备,我扣掉了" | 没有法律依据,不得从工资里扣钱。 |
| "那是三年多以前的事了" | 成立。工资请求权满3年消灭,按月逐笔计算。 |
去哪里递交?用什么名字?
申诉(진정)要递交给劳动部设在当地、管辖工作地点的派出机构(지방고용노동청)办理。手里没有居留卡(외국인등록증)的,就用护照。如果护照已经过期,或者被别人扣着,请在窗口如实讲明;这不会让申诉作废,但请备好资料页的复印件或照片。
写明工作地址、您所知道的雇主姓名、干活的月份,以及您算出的金额。如果算不准,就写下您知道的部分,让监督官在此基础上核算。
能不能改走法院?
可以。工资请求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直接起诉,几百万韩元的金额适用简易程序。法院比劳动厅慢,但最后会有判决,可以据此对雇主的银行账户或财产强制执行。对没有身份的劳动者来说,第一步通常还是劳动厅,因为监督官确认过的欠薪金额以后也用得上,包括雇主无力支付时去申请政府的垫付制度。
事情还没了结,我可能就得离开,或者被命令离境。那怎么办?
人走了,请求权还在。趁还能亲自签字,在离境前给律师或您信任的人签一份授权书(위임장),并留下一个能收款的银行账户。如果您被出入境当局收容,或者收到了离境命令,请立即告诉监督官,要求在您离开前给您做笔录。在收容设施里能不能做笔录,各个机关做法不一,所以要开口问,别自己揣测。
下一步
先用工资计算器算出金额,把加班、夜间和节假日的加给都算进去,这样您走进劳动厅时手里就有一个数字。如果雇主在谁雇了您这件事上有争议,或者您预计很快要离开韩国,递交申诉之前先和律师谈一谈。本所咨询需要付费。您联系我们后,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,并说明费用。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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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法规
《劳动基准法》(근로기준법)第2条第1款第1项(劳动者是指为获取工资而提供劳动的人,不论从事何种工作),第6条(不得以国籍为由在劳动条件上歧视),第43条(工资应以货币直接全额支付),第49条(工资请求权3年后消灭),第104条(劳动者可以举报违法行为,不得因此被解雇或受到不利待遇),第109条(拖欠工资的处罚:最长3年徒刑或最高3000万韩元罚金)。《出入境管理法》(출입국관리법)第18条第3款(禁止雇用没有工作资格的人)及第94条第9项(对雇主的处罚:最长3年或3000万韩元)。法院已认定没有身份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:대법원 97다18875。工资调查中的通报豁免: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》(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)第70条之2第5项。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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