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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签证,干活时受了伤,工伤保险还管我吗?
没有签证,干活时受了伤,工伤保险还管我吗?
管。俗称"工伤保险"的产灾补偿保险(산재보험)覆盖所有雇有员工的单位,而这里所说的"劳动者",和韩国基本劳动法(근로기준법)里的意思一样:为报酬而提供劳动的人。签证并不在这个定义之内。韩国法院在1990年代就已了结这个问题,这项保险由公共机构 근로복지공단 经办,它的英文名是Workers' Compensation Service,以下称"补偿局",它同样受理没有身份的劳动者的申请。
挡住受伤无证劳动者的通常有两件事,而两件都与法律无关。一是雇主一句"你没有保险";二是劳动者回住处躺着,没去医院,等到有人过问时,手上连一份病历都没有。
雇主从没给我登记,也没交保险费,这碍事吗?
原则上不碍事。保障源自单位雇用了劳动者这一事实,而不取决于雇主办没办手续。雇主即使从未参保,补偿局照样可以处理您的申请,回头再另行向雇主追究。雇主多半不会高兴,因为这样一来,他欠缴的保费和雇用您这件事都会曝光。那是他自己要收拾的局面,不是您闭口不言的理由。
真正的例外只有一小类单位,保险根本覆盖不到,具体范围由施行令划定。一些由个人经营的极小规模农场和渔业,以及私人家里的家务劳动,可能不在其内。如果您在这类地方干过活,先打听清楚,别默认自己有保障。
我实际能领到什么?
这项保险有好几种给付,每一种都要单独申请。
| 给付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医疗待遇(요양급여) | 检查治疗、手术、药品、康复、住院、交通。只需3天或更短治疗就够的,不予支付。 |
| 停工工资补偿(휴업급여) | 平均日工资的十分之七,头3天过后,凡因治疗无法上班的日子,每天都支付。 |
| 伤残给付(장해급여) | 治疗结束后仍留下永久性损伤的,按程度分级。提出申请时住在韩国境外的外国人,一次性领取,而不是按年金领取。 |
| 遗属给付及丧葬费(유족급여·장례비) | 劳动者死亡时付给家属。 |
对拿现金、没有工资单的人来说,平均工资是个坎。通常的工资无从确定时,补偿局会改用劳动部公布的数额,所以缺了工资单,您的申请也不会变成零。凡是能证明您实际收入的东西都请带上,因为真实数字通常高于那个替代数额。
如何提出申请?要不要雇主签字?
医疗待遇的申请是交给补偿局的,而不是交给雇主。申请书上写明工作单位,说明您是怎么受伤的,再附上医生的意见。给您看病的医院经您同意可以代为提交,不少大医院设有专门办理此事的柜台。
没有任何规定要求雇主在您的申请书上签名。雇主不肯确认事故的,您就自己写下事情经过,并点出目击者的名字。补偿局会自行调查,可以到现场查看,也可以向雇主问话。
结果出来之前,治疗可以先走国民健康保险,事故一旦获得承认,您当初自付的那部分会退还给您。没有加入健康保险的人,在无身份者中很常见,这种情况下请向医院的社会服务室(사회사업실)询问结果出来前怎么安排付费,并把收据一张不落地收好。被认定为工伤的,您自己掏的钱可以追回。
头几天什么最要紧?
- 受伤当天就去看医生,并讲明是干活时受的伤。第一份病历比什么都重要。
- 拍下现场、机器、工具、伤口本身,以及当时在场的人。
- 给雇主发一条消息,写明您在工作中受伤,附上日期和时间,让"报告过"这件事落在文字上。
- 把每一位亲眼看到的同事的联系方式都要到手。
- 凡是写着伤在别处发生,或写着您收下一笔钱就算"一次了结"的文件,在有人逐句念给您听懂之前,一概不签。
申请工伤会不会让我被报给出入境当局?
坦白讲:2025年11月出台的那条保护讨薪劳动者的规定,是针对调查工资违法的劳动监督官写的,而补偿局是公法人,不是负有那项通报义务的政府机关。我们没听说过补偿局通报受伤劳动者,但豁免条款里并没有点它的名,所以请把这一点看作需要核实的事项,而不是保证。至于公立医院,它们在诊疗中得知患者身份时,另有一项豁免适用。
明明白白写进法律的是:您提出申请,雇主就不能因此辞退您,也不能用别的办法整您。这条规定对您和对其他任何人一样有效。
如果补偿局拒绝,或者我得离开韩国呢?
不服拒绝决定的,可以在得知决定后的90天以内,走审查请求程序(심사청구),由补偿局复核。别在跟雇主扯皮的时候把这段时间耗掉。
医疗待遇和停工工资补偿的请求权3年后消灭;伤残、遗属和丧葬费的请求权5年后消灭。如果您在治疗期间离开韩国,已经获得承认的给付不会作废,伤残给付也可以一次性付给住在国外的劳动者。走之前在韩国委托一个人替您办事,并向补偿局问清楚出境后继续治疗怎么处理,因为这要视个案而定。
下一步
如果您受了伤、人还在现场,请先去医院,回头再看这篇文章。有了病历之后,在签雇主递到您面前的任何东西之前,先和律师谈一谈,尤其是雇主提出私下给钱、不走保险的时候。本所咨询需要付费。您联系我们后,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,并说明费用。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1533-7377
适用法规
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》(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)第5条第2项(劳动者和平均工资依《劳动基准法》定义;无法确定工资时适用部长规定的数额),第6条(适用于所有雇用劳动者的单位,例外由施行令规定),第36条(给付种类),第37条(工伤的认定范围),第40条(医疗待遇;3天内治愈的不支付),第41条(向补偿局申请;医院经劳动者同意可代为申请),第42条(先适用健康保险,获得承认后退还自付部分),第52条(停工工资补偿为平均工资的70%,头3天不支付),第57条第3款(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一次性领取),第103条第3款(90天内提出审查请求),第111条之2(不得因申请而解雇或给予不利待遇),第112条(3年和5年的时效)。《出入境管理法》(출입국관리법)第84条第1款及该法施行令第92条之2第2项(公共医疗机构的豁免)。法院已认定没有身份的劳动者受保障:대법원 94누12067。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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